最常见的是按传统心理学所确立的概念(如知觉、记忆、思维、情感、意志、行为等)对精神病症状进行分类。优点是符合习惯,所以很方便。缺点是难免牵强,理论上有时讲不通,例如把妄想和强迫观念硬塞在“思维”里面。
K.Jaspers(1963)把精神病理现象分为两类:可以理解的和不可理解的。这种分类不失为一种有用的框架。
按疾病分类学(nosology)传统,精神病症状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:
(1)神经症性心理冲突,如典型的强迫症状。
(2)精神病性症状,主要有妄想、幻觉、显著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或迟滞、没有目标指向(或瓦解)的行为、显著的言语(在形式上的)瓦解以致无法理解。
(3)缺陷性和不可逆的症状,如智力缺损(严重形式为痴呆)、严重的阴性症状(严重形式为衰退)。
(4)人格障碍的特征,如病态的猜疑或嫉妒,过分重视别人的评价,甚至得不到认可、好评便感到受了伤害而苦恼,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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